
对加拿大投资法关键性的修正如下:
鼓励在加外国投资
•在修正案通过后,对文化产业领域以外的加拿大企业或者业务的直接收购,如收购方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境内的企业,则对相关收购的政府审查门槛的金额从之前的3.12亿加元立即提升到6亿加元。这个门槛会在未来5年内,随着通货膨胀的影响,逐渐调整到10亿加元。
•判断收购金额的指标从过去的总资产(账面价值)变更为“被收购资产的企业价值”,这一术语有待于相关配套政府规章进行进一步解释。
•根据2008年6月出台的竞争政策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相关修正案皆基于这个报告)的阐述,“企业价值是一种对于被收购的经营的价值评估方式。企业价值等于收购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权价格,与(受购方)承继的被收购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全部债务减去企业的特别审查门槛被取消。
•行业- 既有的对于航空运输和铀矿行业的投资限制和要求仍然存在。
•对文化产业领域外资收购的监管内容,包括更低的审查门槛,并没有在此次法案中修改,因此仍然继续适用。
•对报审交易的审批标准仍然是工业部部长认为有关投资有可能对加拿大有“净利益”存在,判断的标准在原来的加拿大投资法中就已存在。
•修正案提高了法律执行的透明度,要求工业部部长在做出决定认为有关投资并非对加拿大有“净利益”从而否决有关交易时,提供详细的理由。
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审查
•新的对于外资交易基于国家安全考虑的审查机制在此法律修正中产生。
•如果工业部部长认为任何一项外国投资可能对加拿大国家安全产生损害,这项交易(无论是否已经完成)都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法案当中没有对国家安全进行定义,此举在政治层面可以理解,但是却给有关执行者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给投资审查机制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法案授权加拿大联邦政府总理对有关投资采取任何有利于保护加拿大国家安全的措施,包括阻止此项外国投资的进行,或者要求投资方撤资。
•新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将会对下列三种投资适用:
a.在加拿大的绿地的投资;
b.对加拿大企业和业务的直接收购;
c.收购或者建立在加拿大开展全部或者部分业务的任何国别的企业。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与一般的外交审查机制不同,不设定投资规模或者产业领域的门槛或者界限。
•最终控制权的不变的公司重组(涉及金融机构的交易因为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而除外)不在审查的豁免范围内。
•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时限没有明确为法案所界定。
•参考新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规定,2007年12月发布的国有企业投资审查的指导意见仍然有效。
有关信息仅对加拿大外国投资法律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不能被视为或者依赖于法律咨询或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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